1.经营保税物流中心(a型)的必要条件
(1)选址。保税物流中心(a型)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,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。
(2)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”等7项。
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“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”等6项。
2.保税物流中心(a型)的设立申请、受理审批、延期审查和变更
(1)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(a型)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,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。
(2)保税物流中心(a型)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,报海关总署审批,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。
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,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“保税物流中心(a型)验收合格证书”和保税物流中心(a型)注册登记证书”,颁发“保税物流中心(a型)标牌”。
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。
(3)“保税物流中心(a型)注册登记证书”有效期为2年。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。
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。
(4)保税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、地址、仓储面积等事项的,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。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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